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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丢不保损”,这样的潜规则该被破除了
日期:[2018-03-01]  版次:[A06]   版名:[评论]   字体:【

■李英峰

寄快件丢失了有赔付,快件损坏了却不赔付?据报道,四川成都一位市民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家人通过速递寄来6罐奶粉,收货后她发现一罐奶粉的包装破损,可在跟快递公司协商时,她却被告知快件“保丢不保损”是行业规矩,因此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对此,快递行业人士表示,在没有投保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快件遇到损坏,由于责任划分困难、赔偿尚无统一标准等原因,消费者很难得到相应赔偿。

近几年,快递业迅猛发展,但快递业的一些“陈规陋习”始终没有被淘汰。之前,针对快递业“保丢不保损”“保丢不保碎”等潜规则,舆论曾多次声讨,而现在,这样的潜规则依然大行其道。

快递企业没有按照约定将物品完好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导致物品损坏甚至损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况且,对于快递物品的损害赔偿问题,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快递企业奉行“保丢不保损”的潜规则,系利用相对于消费者的优势地位,减轻或免除了己方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也有类似规定,并着重强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快递业“保丢不保损”具有违法格式合同的明显特征,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实际上,一些消费者针对“保丢不保损”投诉或起诉后,消协、工商、法院等维权部门几乎都支持了消费者一方。

所以,消费者不要被快递企业的“保丢不保损”所忽悠,而是在快件发生损坏后收集有关证据,理直气壮地维权。有关部门也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快递行业法律规范,针对快件损坏赔偿问题建立更具强制力、约束力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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