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治理校园欺凌,有赖法律法规完善升级
日期:[2018-03-14]  版次:[A14]   版名:[评论]   字体:【

两会快评

■史洪举

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针对近来屡有发生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内司委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此过程中,一定会认真研究校园欺凌相关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近几年,校园暴力、欺凌事件时有发生,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此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因而,及时加以纠偏,赋予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对霸凌的重要内涵,并有针对性地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就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多数校园霸凌的施暴者未满16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即便造成严重后果,相关施暴人员从法律上也难以得到真正严肃的处罚。而且,在一些家长的过分溺爱护短下,在社会对教育机构存在一些偏见的背景下,对施暴者的批评教育也往往软弱无力。

必须考虑到,校园霸凌的主要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的身心创伤更应得到抚慰,其合法权益更应得到重视和维护。根据法律的利益平衡原则,奉公守法的受害人的权益也比施暴者的权益更值得重视和救济。

所以,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未成年人的逐渐早熟化,未成年人相关法规的“重保护,轻处罚”倾向有必要进行更新升级。必须正视、解决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霸凌问题,把反对霸凌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原则和内涵提上立法议程。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这说明“反霸凌”已成为社会共识,并逐步上升为重要议程。

具体而言,将来的未成年保护立法应做到教育、保护与惩戒并重,并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一是应明确反对霸凌、惩戒未成年人施暴者的基本原则;二是不妨让学校承担整治校园暴力的职责,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对有暴力、霸凌倾向的学生及时施加管理、教育、批评;三是对屡教不改、多次施暴的情节恶劣者,有必要转入工读学校,以强力手段矫正其不良行为。这是既维护受害者权益又避免施暴者滑向深渊的对未成年人的真正保护,有利于每一个未成年人成长为健全的公民。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