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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让深交所成为 新经济“独角兽”的主场
日期:[2018-03-21]  版次:[A08]   版名:[2018全国两会·访谈]   字体:【

全国人大代表、深证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完善法律法规,让深交所成为 新经济“独角兽”的主场

近期,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得通过,昭示着A股“独角兽”((估值10亿美元以上的创业企业)元年的大幕正式拉开,吸引了各界的关注。今年履新的全国人大代表、深证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带来了相关的议案。据悉,他今年带来的两份议案内容分别是修改刑法以加大欺诈发行及违规信息披露等证券犯罪惩处力度,以及修改公司法以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

作为未来“独角兽”IPO主战场之一,深交所已基本完成各项准备

2月9日,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8-2020年)》指出,未来三年将以促进深市多层次市场健康发展为主线,突出新经济新产业特征,针对创新创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盈利和股权特点,深交所要提出未来三年将完善推动IPO(新股首发)发行上市条件,扩大创业板的包容。其中,大力推进创业板改革、着力吸纳一批龙头创新企业登陆创业板、强化对“独角兽”等新兴行业企业服务等均在重点任务之列。

他表示,欢迎新经济企业来深交所上市是深交所一直以来所做的重点工作,深圳已经形成了这方面的特色。深交所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了70%,在国外市场看,深交所是中国新经济的代表,但这个“代表”成色不太足,特别是BATJ(百度、阿里、腾讯、京东)这类公司都选择了境外的市场,这是由于当时市场不具备也没有条件吸纳这些企业,但现在市场从深度广度都足以容纳这些新经济企业。

他指出,如果深交所不能为这些企业做好服务,不能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条件,那将是重大损失。资本市场不能再错过这样的机会。作为未来“独角兽”企业们IPO的主战场之一,深交所已经基本完成了各项准备。目前针对每个“独角兽”企业都有专门团队进行上市辅助服务,目的就是吸纳更多新经济企业能够在深交所聚集。

王建军提醒,新经济意味着新机会,但不意味着所有新经济企业都能成功,新经济也意味着不确定性,市场也要增加对新经济失败的包容性。

对话

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

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新快报:现行《公司法》造成了哪些问题?

王建军: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表决遵循“一股一权”的规定,限制了以超级表决权股为代表的双重股权结构的运用,制约了新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境内双重股权架构企业只能到境外发行上市。双重股权结构除一股附着一个投票权的普通股外,还设置了一股附着多票的超级表决权股或无表决权普通股等特别股,能够避免公司上市后的控制权稀释,契合了新经济公司的上市诉求。因而,美国等提供此类制度安排的资本市场,往往更受新经济、新科技企业的青睐,一些境外交易所也在尝试允许双重股权结构企业上市。

从资本市场建设层面看,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A股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与吸引力,使境内资本市场成为中国新经济的主场,使投资者能有更多机会参与我国新兴产业,进而真正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多层次市场体系。

新快报:对于《公司法》修改,您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王建军:建议修改《公司法》第103条关于“一股一权”的规定,改为“所持每一相同种类股份有相同表决权”,同时修改第131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细化性的配套制度。整体而言,该议案建议变单一的“一股一权”普通股为多样的“同股同权”类别股,为公司融资与治理提供更多选择。

具体建议是,第103条第1款修改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相同种类股份有相同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131条修改为“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第103条的修改建议旨在解决“一股一权”对于新经济企业的约束。通过将原来一概规定“一股一权”,转变为与《公司法》第126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相一致的“同股同权”,修改后的法条既不影响公司法实践中仍以普通股为主流股权结构,又为设置不同表决权股的双重股权结构预留制度空间。

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方面,建议参考国务院2013年出台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由国务院以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的形式发布,同时明确在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国有企业中进行双重股权制度试点,并由国务院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IPO审核过程中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予以核准与适用。

■本版采写:新快报特派北京记者 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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