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亏损风波
日期:[2018-03-25]  版次:[A04]   版名:[世相]   字体:【
■廖木兴/图

本期论语

赚钱有道诚意为先,耍小聪明未必有好处。

浮世绘

●理财师帮人炒股反欠下200多万元?

●诉称系帮客户操作亏损被迫写欠条

股市有风险,找专业人士帮忙是否更稳妥?近日,银行理财人员邓某遭到客户索债,客户还拿出邓某写的欠条,邓某则喊冤不迭,称自己是被迫写下了欠条。这是怎么回事?

话说原告蔡女士与某银行及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开设了银行保证金账户,并对应开设证券资金账户。开户后,蔡女士提供存折及密码,并委托父亲蔡某办理有关业务,陆续向该账户存入890多万元。银行职员邓某与蔡女士的父亲本来就认识,他们是客户关系。

此后,邓某凭密码对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及对应银行保证金账户、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操作,进行股票交易。然而,股票交易最终亏损了两百多万元。

蔡女士得知后十分恼火,无奈之下,邓某向蔡女士出具一份“欠条”,上面写明,“本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存折及交易密码,并在蔡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其全部资金用于炒股,造成损失,本人愿还清蔡女士所有损失。”同日,邓某还向蔡女士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表示自己愿意抵押房产证,并分期偿还亏损款项。最终,蔡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邓某返还两百多万元损失及相关利息。

此前邓某在法庭上表示,这起案件看似由于他的过失而造成蔡女士的损失,其实炒股需要两个密码,不可能在工作中获取两个密码,相应银行存款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都是原告方告诉他的,整个操作过程都是与原告父亲商量后进行。自己代理原告炒股是原告本人的意愿,是代理行为,委托方应自己承担损失。“欠条”和“还款计划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被胁迫下所出具的,欠条是无效的。邓某还提起反诉,要求撤销“欠条”“还款计划书”,并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21万元。

然而,蔡女士对邓某的主张并不认可,她说没有胁迫邓某写下“欠条”及“还款计划书”,也没有委托被告操作股票账户,双方没有书面委托协议。她也没有告诉被告各种密码,不清楚被告是如何取得密码的,她怀疑密码是被告在带领原告办理相关业务时窃取的。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确认被告应赔偿原告21万余元,基于主要责任在于原告自身,应自行承担90%的损失。对于被告要求返还21万元的主张,根据法院已经认定的被告需赔偿的数额,该21万元应视为已支付的赔偿款,故被告还需赔偿1481.4元。法院遂判决,撤销被告书写的“欠条”及“还款计划书”,被告赔偿原告1481.4元。后原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系受委托使用原告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现有证据证实原告将案涉银行、证券账户及密码提供给父亲使用,原告父亲将密码告诉被告并委托被告进行股票操作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两项密码如原告所述系被告私自窃取,原告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原告未能提交相应报案及刑事立案的证据。另外,涉案股票交易的款项进出一直在原告账户中,无证据显示款项有被转到被告或其他人的账户,如确属被告窃取原告账户密码,其完全可以将款项全部转走,而不仅是进行股票交易。法院同时认定,“欠条”和“还款计划书”为受胁迫签订,予以撤销。法院认为,股票交易存在风险是社会公众应知的常识,原告委托被告炒股应清楚知悉相应盈亏的风险,现产生损失,应由原告承担90%的责任。其次,被告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而违规进行相应操作,同时也基于其并非无偿委托,故被告方亦应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10%的责任。(黄琼 天法宣)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