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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侵权乱象频现,该给知识付费立规矩了
日期:[2018-03-26]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来论

■唐伟

近日,伴随“新世相营销课”的刷屏与被封,知识付费重新成为大众视野的焦点。移动支付的便利、付费观念的普及、用户的个性需求等,都成为知识付费大行其道的关键因素。然而,在火热背后,分销、侵权、抄袭等乱象也让知识付费备受质疑。

共享经济时代,知识完全可以变现。有“网红教授”之称的薛兆丰,在某知识付费平台开设的付费专栏收益近5000万元,就是其中典型的注脚。有统计显示,在国内愿为内容付费的用户达1.88亿人,强大的消费意愿足以表明付费知识市场潜力巨大。不过,“新世相”的分销争议表明,对知识付费的管理若不到位,虚拟的知识服务也会变成传销的温床。如果“知识消费”的体验度极差,知识付费也有沦为消费陷阱的风险,所以知识付费亟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

客观地说,当知识成为商品或者服务后,便有了平台电商的基本要素,也应像购买其他商品一样获得消费权益的保护。因而,也只有明确了付费知识的商品属性,知识付费的消费行为,才能基于这一前提条件而明确各方责任,并对消费者进行更具有实质性的保护。

换言之,既有消费权益保护的实体性规定对知识付费行为同样有效。比如,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购置者在购置商品之后具有“后悔权”。然而,付费知识能否行使“后悔权”,在执行中存在很大的难度。因为知识质量的评价,具有极强的弹性,是否有益也不好判定,主观意愿极强。如此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难度,同时也给权益相对方逃避责任和规避风险创造了条件,也给第三方平台弱化自身功能提供了借口。“新世相”多级营销模式事前事中的防控失范,跟平台的把控失位有直接关系。

知识、专利、技术、服务等具有商品的一切属性,因而在管理与约束机制上也应一视同仁。一方面应有充分的试用权和后悔权,给消费者必要的体验期,以进行充分的评判和评价,综合评定后作出选择决定,并在后续消费中可随时中止,以达到止损的目的;另一方面应明确平台方的把控责任,对未能实施技术防控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应承担连带和追溯之责,若平台方本身参与了利益分成,构成了事实上的利益合作,就应当对消费损失和权益伤害进行“优先代偿”。

付费知识营销的传销风险,其实是行业发展粗放化的注脚。作为一种新的业态,只有延续传统的管理思维和模式,才能避免虚拟产品虚置化,并助推整个行业的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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