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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捐风波”给明星公益提了个醒
日期:[2018-03-29]  版次:[A12]   版名:[评论]   字体:【

■房清江

据报道,近日经媒体曝光后,杨幂涉嫌“诈捐”一事迅速引发网络热议。2015年,杨幂带着主演电影来成都路演表示,将为成都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孩子捐赠100只盲杖和50台盲人打字机。然而时隔两年半,校方至今一直没有收到这些物资。近日,杨幂工作室工作人员回应称,“盲人打字机正在联系美国厂商进行采购,盲杖则应该很快就能送到孩子们手中”。

杨幂涉“诈捐”严格来说是“诺而未捐”。按照其工作室的解释,当初提出向特殊教育学校捐赠盲人打字机和盲杖是公益组织,条件是其代言并以她的名义捐赠,倘若如此这便不是杨幂个人直接捐赠,而是多一个环节的代言捐赠。当然,这并不是意味她个人对于承诺的履行没有责任,毕竟作为承诺捐赠的主体,有责任督促相应公益组织按照约定实施捐赠。

诺捐是法律行为,承诺了构成了民事上的赠予,具有法律效力。慈善法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同时,诺捐也是道义的诉求。公益不拒功利,但公益不能成为功利的道具,诺而不捐会对慈善公益以伤害,特别是对承诺捐赠帮助的对象心灵的伤害。在这方面公众人物所造成的影响尤其明显,因为公众人物具有社会影响力,他们的言行备受社会关注。同时,公益也是这个群体提高社会知名度和塑造自身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做得好是相得益彰显之举,而一旦出现负面影响,可能导致网络的一片哗然。

此外,公众人物代言公益也是通行的模式,他们担任公益组织的代言人、形象大使,利用个人的公众影响力推广公益项目,吸引更多人参与社会捐赠。这种公益合作中,少不了公众人物参与的捐赠活动,不管是公益组织的诺捐,还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捐赠,公众人物都是主体。出现任何纰漏,公众人物都可能掉入借慈善公益炒作的舆论漩涡。

“诈捐风波”给明星等公众人物公益提了个醒,对待公益要严肃和严谨,行使捐赠需严格遵循契约精神,诺而有声、诺而有行,严谨和规范地与公益组织合作,避免流于宣传推广的外在形式随意而草率。此外,公众人物还须像爱护羽毛一样珍视自身形象,参与公益做到言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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