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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切勿“乱开口” 妨害诉讼要吃“罚单”
日期:[2018-03-30]  版次:[A13]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海法宣报道 “打官司”不想败诉可以理解,但千万不能触碰妨碍诉讼的“红线”。记者昨日从海珠区法院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发生了数起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典型案例,就此提醒诉讼参与人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切莫因任性而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

何时结婚一事三变

2016年,何海华为主张一项权利,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然而,对于婚姻关系这一重要事实问题,何海华在庭审期间前前后后作出多次自相矛盾的陈述。在第一次庭审中,何海华先称其与被告徐佳于1979年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并育有一女。到了第二次庭审,其改称两人在1981年9月结婚,还补充提交了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结果在庭后做笔录时,何海华又出具了一份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又称自己与徐佳早在1974年便已领证结婚,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后来送予他人抚养。后经办案法官发函至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证,何海华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系伪造。

何海华此种为达诉讼目的的虚假陈述及伪造重要证据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恶意变更关系规避风险

2016年12月,钟明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钟明在庭审中改称本案系借款法律关系,否定两被告的管辖异议。法院依据原告诉求的变更,根据借款合同管辖的规定,作出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告对该裁定不服并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裁定。就在法院准备对二者借款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时,钟明却表示本案非属借款法律关系,要以“合作承包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被告返还欠款。

钟明多次变更其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以此规避管辖权异议,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干扰了法庭调查,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依法决定对钟明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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