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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疑云
日期:[2018-04-08]  版次:[A06]   版名:[世相]   字体:【
■廖木兴/图

本期论语

●两名养子刚打完继承官司

●侄子又上诉称房产属自己

俗话说“清官难审家务事”,要把家庭的难事解决好,真的需要智慧。

一位老华侨过世前将房产留给妻子,20多年后妻子也去世了,她生前立下遗嘱,把房子赠给养子之一,结果另一个养子大为不满。经调解,两个养子好不容易握手言和,不料老华侨的侄子告到法院,说他才是房产继承人,真相变得扑朔迷离……

马来西亚华侨彭先生曾在1952年在广州市越秀区购买了一套房产,1984年彭先生去世前立下遗嘱,将遗产赠给妻子蔡女士。彭先生和蔡女士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于是收养了甲、乙二人。就这样,毫无血缘关系的甲、乙成为了兄弟。

24年后,蔡女士去世。甲将弟弟乙告上法庭,要求由甲一人继承涉案房屋所有权。由于蔡女士在1985年于马来西亚立下一份遗嘱,上面写明,她将所有财产都留给甲,于是甲胜诉。

眼看关于这起房产纷争就要告一段落,不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彭先生的侄子彭某丙及其妻子李某,将两名堂兄再次告上法庭,这场官司一打就是8年。李某表示,房产实际上属于彭某丙。

在庭审中,李某表示,她和丈夫彭某丙“对彭先生与蔡女士的夫妻关系并不知情”。彭先生、蔡女士与甲、乙的养子关系也没有经过认证。

李某称,甲起诉没有得到财产的乙,在逻辑上说不过去。他其实不用向法院起诉,只要通过马来西亚的公证部门,再经过国内继承权公证后凭公证书即可办理房产的继承手续,不必通过法院办理。据此,李某认为,甲和乙是虚假诉讼,合谋取得原本属于她和彭某丙的财产。

李某指出,涉案房屋实际上是由她与丈夫彭某丙购买,彭老先生的一封信可以证明这一点,李某向法庭提交了这封信。原来,彭先生于1981年5月14日从马来西亚向李某和彭某丙寄来一封信,信中承认涉案房屋是彭某丙的,彭先生同意将涉案房屋转至侄子名下。此外,李某提交了交易契约、房产证原件、彭老先生私章等证据,表示她在行使所有人的权利。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诉讼请求。对此,李某表示:“当时因为处于特殊的政治历史条件下,因此以海外叔叔的名义登记产权。一审没有从特殊环境考虑,对涉案房屋登记事项的实际情况没有进行实际的分析。”

很快,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甲与乙因身处马来西亚,未参加法庭答辩。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由甲继承取得,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之确认,以公示登记为准。彭先生于1952年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李某未能提供任何权属约定协议、合同、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据。其持有交易契约、房产证原件、产权人私章并不能直接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因为持有原件并不能排除保管、代管、代理等法律行为,且审查李某提供的私房租赁合约,出租业主仍写彭先生的名字,彭某丙仅在代理人栏签名。

关于彭先生寄给彭某丙的信件,即使真实,该信件并不具有遗嘱或合约的法律效力,亦无任何履行依据。

李某上诉提出因特殊时期以海外叔叔名义登记产权。法院经分析认为,在长达近50年的时间里,涉案房屋的产权一直登记在彭先生名下,所谓“特殊的政治历史环境”已不存在,但是一直没有变更登记,李某、彭某丙亦没有要求彭先生留下有效的书面材料认可其权利,故不足以确认李某的上诉主张。 (黄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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