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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保险”能否成为治理老赖的利器?
日期:[2018-04-16]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斯涵涵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举行《执行悬赏保险协作协议》签约仪式。在今后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向保险公司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购买“悬赏保险”,向社会悬赏征集执行案件线索。一旦悬赏成功,举报老赖的获奖奖金将由保险公司埋单。

毋庸讳言,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工作的痛点,一些“老赖”缺乏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通过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执行,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强制执行障碍重重,民众虽然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公正赔偿。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执行悬赏制度,但悬赏制度在案件执行中,实际运用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悬赏金数额过少,往往无法吸引社会力量查找财产,使许多申请执行人囿于经济能力有限而放弃使用悬赏这一制度。

“悬赏保险”则有利于破解这一难题。其一,在法律实践中,大额的悬赏公告往往更能吸引民众的注意。“悬赏保险”将执行悬赏与保险相结合,以1:10的倍数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提高对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的发现几率,加大法律对“老赖”的震慑力度,促使被执行人慑于压力主动履行生效裁判,切实发挥快速查人找物破解执行难的真正效用。

其二,申请执行人只须向保险公司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购买“悬赏保险”,便可申请悬赏征集执行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保险的杠杆作用,减轻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减轻了其维权成本,扭转了以往申请执行人长期被动等待的局面。

其三,拓宽了执行渠道,大大提升了执行悬赏这项财产发现机制的效果,织密围堵被执行人的网络空间,有效促进案件实际执结,提高执行效率。

一言以蔽之,“悬赏保险”对于申请执行人和法院来说都大有裨益,是破解“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问题的创新。

既然是新生事物,就需要不断实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例如对于超大价值额的案件来说,10%的保费也不是一个小数目,窘迫的申请执行人也可能难以拿出;再比如保险公司推出保险终究是要以盈利为目的,购买“悬赏保险”的人数足够多、资金池足够大才是该险种盈利的基本条件,“悬赏保险”能否持久,也有待观察;悬赏公告发布方式、举报人信息保密等内容都需要予以细化规定……充分发挥悬赏执行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提高执行效率,“悬赏保险”制度还须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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