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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药驾”,需要一份综合处方
日期:[2018-04-18]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房清江

据报道,近日,浙江永嘉223省道永嘉黄田高速路口上,一奥迪越野车驾驶员服用感冒药后上路,迷糊中追尾一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近年来,因服药后驾驶车辆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屡屡见诸报端,却未引起足够重视。

“药驾”的危害近些年逐步被人们所认知,某种程度来说,“药驾”与“酒驾”构成安全驾驶隐患的原理几乎一致,都是降低了驾驶者的判断、反应与控制能力,所具有危险性质也一致,甚至一些服用一些药物的危害还高于饮酒。因此,很多人都主张像治理“酒驾”一样地治理“药驾”。从维护交通安全的角度来说,这样的主张不乏美好初衷。但是,治理“酒驾”的办法与措施很难适用于“药驾”。

首先,“药驾”远不如“酒驾”普遍与频繁,现实生活中没有谁在不得病的情况下去吃药,而得病服药是治疗的需要,药后驾驶与饮酒后驾驶性质也不一样,对整体交通带来的影响也不如“酒驾”那么严重。

其次,“药驾”的识别比“酒驾”要困难得多,酒精比较单一,简单闻一下就可以辨别,而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很多,如报道提到的共有7类,而这7类中又有许多品种,即便是法律规定可以对“药驾”处罚,都会面临无法便利检测查证的问题。同时,也无法供驾驶者自身准确掌握,由此,“药驾”尽管有较强的危害,但与“酒驾”明知有危险而犯之的主观性质就有相当大的差别。

当然,这不意味着“药驾”不需要重视和治理,而是要求找到更切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办法。首先,提高服药驾驶风险的社会识别度,识险才能避险。一些因“药驾”导致的事故,并非简单的侥幸,更多的是没有意识到。

对此,除交管和卫生机构加强这方面常识的宣传教育之外,还有必要形成药后驾驶风险的清晰提示机制,比如,对具有影响安全驾驶药物成分的药品在其包装上提出醒目的警示意见,成为药嘱的部分,扩大用药安全的外延,帮助患者精准识别与掌握。

其次,对“药驾”行为给予适度的制约,减少“药驾”侥幸心理的安全危害。比如,重大交通事故“药驾”构成责任分摊的因素,“药驾”引入保险理赔的条件等等,诸如此类,让驾驶者认识到“药驾”可能面临的责任成本,变得理性和谨慎。

此外,“药驾”也有必要纳入到交管执法之中,结合执法给驾驶者以提醒、劝告,经念多对驾驶者来说也是一根弦,未必非得有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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