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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规: 扣留事故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停车费
日期:[2018-05-02]  版次:[A06]   版名:[速读]   字体:【

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其中新规定明确,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新规定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同时,新规定要求,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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