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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地下室等 不得作为培训机构办学场所
日期:[2018-05-03]  版次:[A07]   版名:[时政]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黄婷 通讯员穗教宣报道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广州市教育局昨日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操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明确校外机构负责人职责、场所、资金等问题。根据要求,开办培训中心场地最少需要300平方米,负责人需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目前,各区教育局均已在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各区的校外培训机构申办的程序和要求,申办者可登录查阅。

根据办证需要条件,培训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受聘的专任教师(含外籍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具体说来,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20%以上。

从场所来看,校舍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儿童培训场所不得超过3层(含3层)。

培训中心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开办资金不低于20万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此外, 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范围,主要为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及其延伸类教育培训项目,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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