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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加班猝死被判属工伤,具有积极价值
日期:[2018-05-07]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马涤明

据报道,2011年11月16日,海口琼山中学高中部冯老师在家被发现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前一天晚上,他在家连夜批完了100多份试卷。冯老师在家加班病发是否应该被认定工伤?一场“拉锯战”持续多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给出了肯定结论。最高法认定,冯老师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家而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猝死,该不该算工伤,问题确实复杂。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从常理上说,似乎符合大众认知。二审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决定,则是认为,在家加班也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最高法支持了二审法院的认定,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争议的焦点,在“视同工伤”的满足条件上。“在家工作”是否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理解上也未必十分复杂。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问题是: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教师在家批改试卷,是应该在学校进行的工作被拿到家里来做,本质上还是一种履职行为。其所在学校的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时30分至22时30分进行考试,冯芳弟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

冯老师若不在晚上加班、不把试卷拿到家里批改、做试卷分析,就可能耽误周三的教学研究工作——这是认定该教师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履职的又一关键性问题。而事实上,未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的在家加班,是单位工作、在工作场所履职的一种转移。

现在,很多职业都需要在家加班;而现代信息技术时代,不坐班形式的履职和工作岗位转移的情况越来越多了。用人单位、社保部门若不能科学合理地把握,在延伸和转移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履职时出现伤害情形“视同工伤”的制度规定与立法初衷,则相当一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处于“模糊地带”。这个语境下,法院责令人社局撤销对在家加班猝死教师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其普法价值最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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