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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规生产销售假盐 省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
日期:[2018-05-08]  版次:[A07]   版名:[民生]   字体:【

省消委会提出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法院支持,8名被告须赔16.7万元

新快报讯 记者代国辉 通讯员粤消宣报道 近日,广州市中院支持了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3宗生产销售假盐赔偿性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这是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开创全国先河。

经过:

检察院发出建议书

省消委会决定提起诉讼

2017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省消委会发出4份《检察建议书》,认为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4宗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议省消委会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省消委会认为,彭某胜等7名当事人违反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并将违规生产的非碘盐冒充碘盐对外销售。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的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外销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流入市场。

2017年10月26日,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院提起4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省消委会召开的通报会上了解到,省消委会在3宗诉讼中均胜诉,法院支持了省消委会关于赔偿性惩罚的请求。目前尚有1宗诉讼暂定于5月20日开庭审理。

法官:

公益诉讼降低消费维权成本

提高司法效益

通报会上,广州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李琦就公益诉讼案的审判思路和理念作了介绍。她认为,消费领域存在着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特点,仅仅依靠消费者个人维权已不能满足法制发展的要求。而公益诉讼在此种情况下凸显优势,“公益诉讼可以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

检察官:

民事刑事行政三重追责

形成更深刻震慑力

在昨天的通报会上,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薛志英就检察机关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责任担当和主要做法作了介绍。

她介绍,检察院最主要的措施是民事、刑事、行政的三重追责,切实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省消委会提起的3宗惩罚性公益诉讼中,被告均被判刑,但她认为“这样的惩处远远不够”。“只有构建全方位的司法网络,实现民事、刑事、行政三重追责,才能形成更深刻的责任追究震慑力”。

消委会:

赔偿权益不属原告

赔偿金由法院上缴国库 

省消委会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受普通民事诉讼“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限制,不仅克服了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侵权损害难以量化、取证困难的障碍,而且强化了公益诉讼惩治违法的作用,为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开辟了更广阔空间。

对赔偿金的处理方面,在研究界定其权益不属于原告,而权利人却不能且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由法院上缴国库。这一方式为消费类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处理提供了可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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