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许轩语报道 5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将在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基础上,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通知》指出,税收优惠政策覆盖主体,包括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其中,需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并要求投资时间满足2年。
《通知》对符合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如,接受投资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此外,《通知》规定,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而在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