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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副教授公交车上猝死能否定为工伤?
日期:[2018-05-23]  版次:[A13]   版名:[世相]   字体:【

人社部门根据相关条例不予认定,家属不服,诉诸法庭。此案昨日审理,将择日宣判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因身体不适,大学老师刘军(化名)在前往中大岭南医院的公交上猝死,而他前一天晚上修改学生论文至凌晨两点。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对刘军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死亡的决定,其妻子不服诉至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5月22日上午,广东金融学院教师刘军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在广铁一院开庭审理,因被告天河区人社局不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

公交车上突然猝亡

2017年3月8日下午,刘军妻子从民警手上接过丈夫的遗物,在刘军手机上有这么一条微信:我先去医院,原定早上辅导论文的事回校后再处理。

可这条消息还没成功发出,刘军就不幸倒下,再也没能醒过来。 就在这天的6时40分左右,刘军出门并于7时左右乘坐534路公交车去中大岭南医院。

车辆行驶10分钟后,刘军突然从座位上晕倒,7时35分,120急救医生赶到为其测量心电图随即宣布刘军已死亡,后等待警方介入。警方赶到现场,法医鉴定为猝死。

时年51岁的刘军是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财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事发前负责教学及科研工作,包括批改学生论文、准备科研课题的调研等。为此,刘军妻子想要为自己丈夫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6月7日,广东金融学院同意申请工伤认定,出具了刘军工伤事故报告,并向广州天河区人社局递交了刘军的死亡工伤认定申请书。2017年8月7日,天河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天人社工伤认[2017]009223号】,称刘军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现不予认定为工伤。

家属称当晚批改论文到凌晨2时

原告的代理律师告诉新快报记者,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刘军当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的问题。

据证人的证言,在前一天即3月7日,刘军在学校开完会,一直待在教研室讨论教学以及批改学生论文,直至晚上8点半才离校回家。而到家后,刘军继续批改学生论文,一直到凌晨2点仍在批改。刘军妻子说,丈夫在近一段时间内经常熬夜工作,负责16位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并告诉她自己出现胸闷不舒服情况。

“他在学校时就已经身体不适,曾把手拿的饺子全部掉在地上,在下楼时差点摔倒,且出现胸口疼痛等症状。”代理律师表示,刘军是由于长期累积的劳累,使其在事发前一日已出现发病症状,持续不适,直到第二天才严重发病死亡,整个发病过程具有连续性。

为此,代理律师认为,由于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工作时间无法仅以上下班时间予以认定,工作地点也并不仅限于高校课堂及学校校园内,值得对此情形予以关注。刘军在事发前一日晚及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校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情形。

被告:无证据证明当时正在工作

在当天庭审中,被告天河区人社局未到庭,根据天河区人社局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内容显示,对于原告认为的刘军为高校教师,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刘军在事发前一晚和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校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情形,不予认可。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刘军在家吃完早饭后去上班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刘军当天所乘的公交车线路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及附近站点,其乘坐该路公交车并不是其上班的合理路线。

本案同时也未有证据显示,刘军乘坐公交车时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因此,刘军在公交车上猝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依法不予认定为工伤。

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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