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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继承通道,理当更顺畅
日期:[2018-05-24]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来论

■史洪举

据报道,江苏溧阳市民刘先生的父亲3月意外去世,因刘父生前经营企业,手机号里存有不少老客户联系方式,刘先生希望跟这些老客户保持联系,然而手机号码转移需由双方亲自到营业厅办理,事情有点复杂。不过好在后经当地公证处确认,此手机号属于虚拟财产,刘先生最终顺利地继承了号码。

虚拟财产主要指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主要包括手机号、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信息类产品。与通常而言的货币、房产、车辆等有形财产不同,微信账号、邮箱、游戏账号、手机号码等属于能够看得见却摸不着的虚拟产品。虽然现实中人们的工作生活已经离不开这些虚拟产品,但由于这是近十多年来的新生事物,还未发生过大量为继承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纠纷。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规定相当少。如根据继承法,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资料、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没有提及虚拟财产。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也只是原则性地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即目前尚无专门的或系列的法律文件对虚拟财产如何处置、继承予以规范。加之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用户对账号只享有使用权,如果相关账号一定时期未登录,将清除该账号的相关信息并收回账号。以致于很多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在使用者离世后,因继承人不知道账号和密码而无法登录、使用,其中有价值的信息只能湮没在茫茫的网络大海中。

与此相对的是,现实中,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现金价值日趋凸显。如微信、QQ、微博账号、电商账号中承载着联系人、银行账号等信息、一些账号甚至与银行账户类似,具备交易、储蓄、理财等属性。而且,一些自媒体大V的账号,一些资深玩家的网游账号价值更加不菲,这决定了相关账号使用者的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

而且,在自然人之间,只要达成合意,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的转让并不受限制。如一些公众号可以转让变现,QQ号、手机号、网游装备等都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刑法也早已将虚拟财产列入保护范畴,盗窃Q币、网游装备行为将受到相应惩戒;民法总则也强调了个人信息权应得到保护的原则。可见,虚拟财产也应成为可被继承的财产,不能让人没了,网络账号中的财产也没了的现象出现。

因而,理当完善配套机制,畅通人们继承虚拟财产的通道。对手机号、微信号等人身属性不强的虚拟财产,不妨赋予继承人选择过户账号还是抄录有价值信息后注销的权利。这样才能让人们对虚拟财产享有完整的使用权、处分权、继承权,跟上互联网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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