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立生
据报道,不久前,江苏淮安市民钱先生的父亲病逝,他打算把父亲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取出。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他到公证处对继承这笔款项进行公证时,淮安市公证处则要求他证明“我爸是我爸。”有关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要求开具亲属关系证明,主要是为了防止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同时也能够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列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份额。公证处要求钱先生开具的证明,是一整套的,证明“我爸是我爸”只居其一,其他如证明其爷爷奶奶已去世并先于其父去世、证明其母与其父的原配关系、证明自己没有养父养母及继父继母等。
可是,单是一个户口簿本已足证父子关系的“我爸是我爸”证明,钱先生跑遍街道、社区、派出所,都没一家单位开得出来,社区说此类证明早就不开了,遑论其他不可思议的证明?要继承这笔公积金,于钱先生而言,简直成了不可完成的任务。
往深一层看,某些部门要求开具相关证明,无非意在防范个别法定继承人独吞、侵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但是,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若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公证处有疑,那也该是由他们去进行调查取证;又岂应把举证责任转嫁给相关公民,对其进行“有罪推定”,要求其“自证清白”?
其实,不要说是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了,哪怕是房产继承,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都已于2014年被最高法以发布案例指导的形式认为无效,之后又于2016年被司法部正式废止。从法理上说,房产继承都并非只有公证继承一条路可走。
所以,住房公积金的继承,无妨从“公证制”转为“声明公告制”。亦即,住房公积金中心大可让相关公民绕开公证处,直接去登报做个关于公积金继承的声明公告;若过了公告期,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持异议,那就给办理公积金提取;若今后忽又有什么法定继承人冒出来抱持异议,那大可由他们诉诸法院,进行权利厘定。若真还有什么其他法定继承人存在,那也不是没有权利救济渠道;照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制裁独吞、侵占其他法定继承人份额,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这样的操作,就省事多了,免却了相关公民折腾来去办证明又劳而无功、空耗社会资源局面的发生,更贴合社会实际。无论如何,不能让繁复证明成为居民办理住房公积金继承的拦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