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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社会组织将被列为异常
日期:[2018-05-31]  版次:[A07]   版名:[时政]   字体:【

新快报讯记者吴晓娴 通讯员叶金鑫黄静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出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

《办法》规定,与社会组织有关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财务信息、活动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自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需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办法》强调,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经申辩核实确定后,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布;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办法》明确,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负责推进、监督其登记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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