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张梦颖 周余乐报道 孩子之间玩闹本是件小事,可珠海两名小学生却因在课间玩耍受伤闹上了法庭。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对这一起因小学生课间玩耍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肇事学生家长赔偿医疗费60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小俊(化名)和小涵(化名)是珠海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16年3月10日下午第二节课课间,老师离开课室后,小俊与小涵在聊天,突然小涵背对着小俊把课本抛向了小俊,小俊一抬头,正好被书砸中了眼睛。事发后,老师让同学带小俊去医务室检查,并打电话告知了小俊的父母。小俊被医院诊断为右眼挫伤,右眼睑挫擦伤。
小俊的母亲多次找小涵的父母及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协商处理有关损害赔偿及后续治疗费用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俊便把小涵、小涵的父母和学校告上了香洲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小涵在案发时已年满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发生在学生自由活动的课间,小涵抛书虽造成小俊受伤的后果,但抛书行为本身并非严重危险行为,属于小涵认知范围。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已经尽到教育职责,并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其家长到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相关的病历,小涵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小俊右眼外伤性散瞳,远视散光的损害后果,且上述损害后果难以恢复,对小俊今后的学习生活均造成一定的影响,并对小俊的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