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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改“计生条例” 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给予行政处分
日期:[2018-06-01]  版次:[A06]   版名:[时政]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黄婷报道 昨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对公职人员超生将给予行政处分,同时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目前,《条例》已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

据记者了解,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如下:

一、将原《条例》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将原《条例》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三、将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对比原《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对计划生育实施“松绑”,不仅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所下降,且“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给予行政处分”,取代原条例“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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