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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是常识回归
日期:[2018-06-05]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史洪举

近日,山东发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收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业主除对其购买的住宅享有所有权外,所有业主还对小区内的道路、外墙、电梯等公共设施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现实中,很多小区均将这些公共设施委托给物业经营管理,或者一些物业直接越俎代庖地管理公共设施,业主并不参与此事。这导致很多人因此忽视了这部分收益,或者不知道该收益应归谁所有,甚至认为应该归物业管理使用,与业主无关,业主该交纳的物业费用还得交纳。这样的想法无异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一些物业也借此模糊概念,蚕食公共收益。

可以说,大多数小区的公共收益相当可观。如小区的电梯中有广告、灯箱外有广告、门禁杆上有广告,在小区内搞促销应支付场地租金,占用公共车位要支付停车费。各种各样的收入加起来显然是不菲的数字,甚至比业主交纳的物业费还要多,据报道,一些管理规范、业主委员会高度负责的小区会给业主“分红”,这就是最好的例证。

但遗憾的是,给业主“分红”的小区毕竟是少数,很多物业找不准定位,管理混乱,收费不透明,服务质量低。在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上,拒绝接受监督,暗箱操作,将收益装入自己腰包。

这属于明显的违法和违约,要知道,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相反,业主有权决定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物业只能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不能擅作主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成熟的商业小区越来越多,小区公共收益随之增加,这些收益不该成为一笔糊涂账。对此,需要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也需要相关部门不断普及这一常识,并加强对物业的监督管理,帮助、指导、协助业主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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