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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管理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现在,保险公司可以赔了!
日期:[2018-06-15]  版次:[G05]   版名:[新东莞·财金]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 通讯员钟小欣报道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与中国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合作推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机制,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破产执行裁判合议庭审判长曾旭与中国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黄健超签署《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框架合作协议》。

2017年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为响应国家供给侧结构改革需要,成立破产执行裁判合议庭(简称“破执庭”)集中开展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截至2018年6月11日,破执庭共审查破产清算申请案件44宗,已受理破产清算案件14宗、破产重整案件1宗。其中,受理的“执转破”案件共计9宗,占破产案件总数的60%,有效化解了613宗执行案件。

据了解,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因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过错遭受侵害的人,范围则相当广泛:包括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的股东、高管、职工、拥有财产别除权或财产取回权的第三人等,难以完全罗列。破产企业即债务人本身也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受益人。

自成立以来,法院就无财产企业的破产费用以及破产财产增值和监管的问题,摸索了多项执行工作改革创新举措。继通过QQ召开债权人会议、“捆绑摇珠”破产管理人、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作监管破产财产后,法院开始“张罗”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简称“人保东莞分公司”)合作,以减少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风险。

6月12日,法院与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签署了《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框架合作协议》,今后企业有破产财产可供处理的案件管理人将均被要求购买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权益。这一举措不仅起到对破产管理人公众的监督、指导作用,还可防范管理人的执业风险。引入管理人执业责任险能促进管理人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破产审判工作的效率。

市第二法院在借鉴兄弟法院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款。一是提高、优化责任限额,即每次责任限额与累计责任限额保持一致,使责任风险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二是实现保险服务全覆盖,保险服务不再局限于破产清算这一程序,还囊括了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保证破产审判各个程序中存在的风险都得到保障;三是扩到承保范围,除了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外,只要因为恶意侵害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都在承保范围内,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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