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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
日期:[2018-06-17]  版次:[A02]   版名:[头条]   字体:【


■加征关税的商品包括农产品、汽车、能源产品等。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6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全文如下:

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同时就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的合法权益,威胁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布。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545项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表1(部分清单见右图)。

二、对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114项商品,加征关税实施时间另行公告,具体商品范围见附表2(部分清单见右图)。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表1和2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25%的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四、加征关税后有关进口税收计算公式:

关税=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美方称将继续追加额外关税

中国将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6日表示,美方对我上千种、金额约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关税,将实质性改变这些商品的对美贸易条件,影响这些商品的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为此,对于美方违反国际义务对中国造成的上述紧急情况,中方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授权,决定对自美国同等金额进口商品实施同等程度的征税,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中方注意到,美方发表声明称,如果中国采取报复性措施,美国将继续追加额外关税。对此,中国将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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