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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卖车霸王条款 必须改!
日期:[2018-06-26]  版次:[A08]   版名:[城事]   字体:【

广东省工商局将在全省开展行政指导,对拒不整改者依法查处

新快报讯 记者代国辉 通讯员粤工商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近日广东省工商局公布了13项汽车销售类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并组织合同监管专家进行了评审,以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规范汽车销售行业合同使用。

据介绍,广东省工商局将组织全省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督促相关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规范,修订不公平格式条款;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此次面临整改的霸王条款,主要涉及涉嫌排除和加重消费者权利以及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条款1

特别约定: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

工商局观点:买方要想签订合同,就必须同意接受变化后的配置和相应的价格,完全不顾买方是否满意最终的配置和价格,其属于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签署后生效,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如发生变化,买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款2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____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返还乙方交纳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赔偿。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

工商局观点:消费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经营者有权没收定金,消费者无权返还定金,而经营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仅需返还定金,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违反了民事行为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条款3

因不可抗力因素、厂家生产原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甲方无责任,时间顺延。

工商局观点:厂家生产原因所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应属于经营者实际经营过程可以预见及避免的经营风险责任,并非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能作为经营者免责的情形。

条款4

乙方(买方)违约,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延迟一天,乙方按合同支付滞纳金,按余额的0.2%给甲方。

工商局观点:0.2%的日滞纳金经换算,逾期年利率为73%,是偏高的。滞纳金的计算以逾期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条款5

合同车辆验收应于交付当时在交付地点进行……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否则,合同车辆交付完毕后发现前述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工商局观点:在现场检验中,对一些如车辆性能、质量等内在缺陷的问题,消费者完全不可能通过肉眼去检验,而经营者却约定车辆交付后,对车辆的问题不再承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免除己方的质量担保义务,属于不公平的条款。

条款6

贷款付款:乙方要求以担保方式付款的,向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即人民币____万元。甲方在收到金融机构发出的《批准贷款通知书》后[本合同]方生效。

工商局观点:此条款规定,消费者需要以担保方式付款,必须向经营者指定的金额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贷款金融机构的权利。

条款7

乙方提取[合同车辆]之日起,对[合同车辆]将承担全部风险,包括因不当使用[合同车辆]而造成的损坏和/或损害。

工商局观点:此条款并未排除因车辆自身的缺陷或瑕疵而造成的车辆使用产生的风险,将汽车质量等属于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也强加在消费者身上,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条款8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提车通知后3日之内到甲方展厅办理提车手续,如乙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延期期间车辆损毁风险由乙方承担。如协商不成或乙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

工商局观点:该条首句将本应由卖方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买方承担,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该条第二句赋予了卖方过强的权利,乙方前去提车是其权利,而非义务,卖方不能因为买方未及时行使权利而获得额外利益。

条款9

买方不得对汽车进行任何改装及对封口拆封;必须在厂方指定的服务中心按厂方提供的服务手册所规定的时间或者里程数做定期保养;在买方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后,如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须经厂方授权服务中心鉴定确属质量原因所致,卖方只负责车辆到厂方授权服务中心免费维修。

工商局观点:上述条款中的情形不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所规定经营者可以免除三包责任的情形之中,属于汽车销售经营者自行增加的三包条件。

条款10

由于售方原因未能按时交车的,售方可退回定金;其他原因一律不退回定金。

工商局观点: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双重担保性,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款约定只有售方原因不按时交车才退定金,而其他情形均不予退回定金,并且只退还定金,不承担违约责任,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11

买方确认,本合约所载的交车日期仅为大约日期,而如因非买方原因或非卖方原因造成交车日期延迟不能履行此合约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卖方无需负责。

工商局观点:该条款没有约定具体交车日期,实际上免除了卖方可能出现延迟交车的违约责任,并设定不对等的违约责任,免除因第三方原因造成违约卖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了卖方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条款1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车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车价款小计(A)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还应向甲方支付车辆保管等费用;乙方逾期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将合同车辆另行出售。

工商局观点:只有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提车是权利,其没有提车只是没有行使权利,而非违反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条款1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为此双方约定,乙方若有违反,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免除甲方和/或制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

工商局观点:汽车购买方对所购车辆拥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汽车购买方对所购车辆的使用或转售,属于合法行使所有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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