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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全省统一标准
日期:[2018-06-28]  版次:[A08]   版名:[时政]   字体:【

广东五部门联合发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陈虹伶 梁滨报道 近日,记者从广东高院了解到,广东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联合发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赔偿标准》),率先探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0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证据规则予以统一,由全省保险机构、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在保险理赔、纠纷调解和司法裁判中一体适用,使交通事故赔偿规范、透明,有利于减少纠纷以及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

据介绍,《赔偿标准》和以往的实践相比有几项重要变化。比如,医疗费在交强险限额1万元以内的,不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全额赔付,超出一万元则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扣除后低于1万元的,仍按1万元赔付;营养费、市内交通费、护理费全省实行统一的定型化赔偿,即不再区分个案和地区差异。未涉残营养费为每天20元,涉残营养费按5000元乘以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市内交通费不再单以票据为凭证酌情认定,而是根据病历资料显示的实际门诊次数或住院天数按每天30元计算。护理费则统一规定为住院护理每天150元、出院护理每天120元。《赔偿标准》还就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统一,对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被侵权人,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农村居民按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则按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计算。

“以前,因为保险理赔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当事人之间就赔偿标准争议展开‘拉锯战’,就不确定的赔偿标准相互争执,既不利于将纠纷化解在诉讼前,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权益维护部主任陈波说,“现在标准统一了,操作起来更趋规范、透明、合理。当事人对照标准计算,对赔偿数额有一定的合理预期,减少了争议,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也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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