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近期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蓝某某贪污罪一案,蓝某某贪污7745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蓝某某,男,原是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蓝某某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期间,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本人工资、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7745万余元。
蓝某某供述称,他在2009年后担任花都区梯面镇政府会计兼财政所会计。其掌管的账户一共有五个,他动用了其中三个农商行账户的公款,金额累计约7000多万元。
蓝某某说,上述账户的款项的来源,都是梯面镇政府和财政所的公款,其套取相关款项的手法,主要是利用了财政管理的漏洞和其他同事的疏忽和对其的信任。第一,以假换真重复报账。第二,抽取发票重复报账。第三,无中生有虚构套取资金。侵吞的7000多万元主要是用于归还其赌球的赌债。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被告人蓝某某的违法所得41453元及用赃款购买的奥迪牌Q7汽车一辆变卖所得款,发还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追缴被告人蓝某某剩余违法所得,发还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