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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万买二手宝马车 开回家半路就熄火了
日期:[2018-07-07]  版次:[A07]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刘娅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宗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付款交付二手车后,购车者陈谦(化名)驾驶车辆回家,还在半路,刚买的车直接失去动力熄火,为此购车者将原车主、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4月11日,住在广州花都区的陈谦看中一辆二手宝马车,以10.3万元购买了此车。车主是龚豪(化名),由北京某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购售服务,服务费2800元由陈谦支付。

三方共同签订《人人车定金协议书》,当中约定龚豪有义务向另两方讲述车辆真实情况,如有故意隐瞒视为违约等内容。

签约后,陈谦与龚豪共同到指定的检测中心对宝马车进行检测,经外观检测(并未检测发动机、缸盖等)结论为车辆可以正常行驶,由于涉案车辆年限较长,故北京某美公司不对涉案车辆提供质量保证,也未提供质量保证书,陈谦亦知悉某美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检测完毕后,买卖双方付款、交车。

然而,就在接收车辆的当日,陈谦驾驶该车回家,还在半路上车辆发动机出现报警,失去动力并熄火。陈谦立即联系龚豪、北京某美公司,并将车辆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维修。

检修行经开缸检查发现车辆的发动机缸体表面有凹槽及螺纹损坏,凹槽的形成非发动机正常磨损,而是由于缸体表面受到外力作用碰撞、摩擦所致。按照宝马官方维修标准,必须更换缸体,费用巨大,若尝试不换缸维修,则不能保证发动机整体耐用度。

面对这种情况,陈谦向龚豪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全部购车款及利息,并赔偿定金3000元,龚豪拒绝,陈谦遂向白云法院起讼。

龚豪是否违约?陈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购买车辆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即可正常行驶,但在陈谦接收车当天车辆就发生故障,至今无法使用该车辆,根本不能满足陈谦原本买车使用的基本需求,故原车主龚豪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

一审法院判决,三方签订的协议解除,龚豪应返还购车款及利息,陈谦将宝马车返还。

龚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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