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何生廷 通讯员黄胜龙 马英报道 昨日,广州市中院依法对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柏青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柏青先后利用担任广东省惠州市外经贸委主任、惠州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及广东省水利厅副厅长、厅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水利工程承包、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儿子黄晖(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934万余元、港币2561万余元、美元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