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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奖励为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的企业
日期:[2018-07-31]  版次:[A07]   版名:[民生]   字体:【

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000元/户的优惠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新快报讯 记者李佳文报道 为提高我市旧楼居民报装管道燃气的积极性,提升城镇居民管道燃气使用的普及率。近日,广州市城管委印发《广州市旧楼加装管道燃气优惠奖励的实施意见》。7月17日起至明年12月31日,政府部门对积极参与旧楼加装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给予旧楼居民用户报装优惠价格(用户报装价格最高不超过1200元/户)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奖励。

根据《实施意见》,此次出台政府奖励措施是按照“政府奖励一点、企业优惠一点、用户支出一点”的原则,充分调动旧楼居民报装管道燃气的积极性,推进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旧楼居民用户使用管道燃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报装价格为用户加装管道燃气的,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000元/户的优惠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参照现行市、区专项资金配套分担比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据了解,按照要求,区城管部门要于每年6月15日前向区财政部门和市城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优惠奖励基数计划数,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城管部门报送的优惠奖励基数年度计划数,安排相应的区级财政优惠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市城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优惠奖励基数计划数,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城管部门报送的优惠奖励基数年度计划数,安排相应的市级财政优惠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按资金拨付流程转移支付给各区政府。各区政府同步配套安排区级财政优惠奖励资金,按资金拨付规定拨付给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原则上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资金清算工作。市、区两级财政、城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政府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

●对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给予优惠奖励,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建筑物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安装条件;

(二)建筑物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成,房屋产权清晰,已取得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不动产证),户内尚未安装管道燃气且业主有报装使用管道燃气的意愿;

(三)建筑物未被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或棚户区改造计划,3年内无实施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的计划;

(四)在优惠奖励期限内报装管道燃气,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已完成户内燃气设施安装和通气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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