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论语
世间多少稀奇事因“财”而起?可不能为了谋财什么都不顾啊。
新聊斋
●协商转让酒店股权经营权
●前后两份协议书孰真孰假?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案件,当事人提交了两份《协议书》,签署日期一样,内容却出入较大。当事人称,第二份是正本,第一份是草稿。这是怎么回事呢?
话说2015年9月29日,居住在白云区的左某与傅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左某拥有的酒店股权及实际经营权转让给傅某,转让费用总计188万元。两年后,傅某支付了138万元给左某,还有余款未付。
左某多次向傅某要钱,可傅某仍没有支付余款。于是,左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50万元及利息。
“交接酒店时左某拿走了价值6万元的物品,还有2万元客人刷卡消费直接进入左某的银行账户。”被告傅某否认自己存在违约行为,当时尚有余款42万元未支付。根据《协议书》约定,要付余款,前提是左某要将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傅某,可左某一直没有更改。
诉讼双方谁是谁非?《协议书》成为关键证据。在第一次庭审中,左某提交了第一份《协议书》,内容显示“剩余58万元等到合同和法人代表(人)转入傅某名下之后付清,如傅某违约,定金不退”。
第二次庭审时,左某又提交新的一份《协议书》,签订日期与第一份一样,内容却变成“剩余58万元,接手经营后再付清,双方如有违约,定金不退”。
左某在法庭上说:“第二份《协议书》才是双方正式签订的协议,第一份协议是草稿。”对此,傅某否认签订了后面那份《协议书》。经笔迹鉴定,发现后面那份《协议书》的签名、指印都不是傅某的。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傅某支付原告左某转让费50万元及利息。而对于左某提供虚假证据,法院认为其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故决定对左某罚款2万元。
依据:法院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的义务,并将酒店交付被告正常经营至今,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转让费的请求合理合法。
关于剩余转让费的数额认定,原告主张由于被告违约,定金10万元予以没收,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违约损失及被告存在违约情形。同时,傅某抗辩称只欠转让费42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傅某支付原告左某转让费50万元及利息。
(何生廷 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