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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录用老赖,属不属于“就业歧视”?
日期:[2018-08-29]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史洪举

据报道,7月,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证,却被告知无法录用。原来,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征信系统显示她是失信被执行人。高女士一家在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能归还。据承办法官介绍,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仅是限制高消费那么简单,他们在就业上也会受到限制。

毋庸置疑,劳动权和就业权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赖以养家糊口、生存发展的必要手段。但与此同时,诚信守信也是作为合格公民的基本条件。因此,应辩证看待老赖求职遭拒事件,针对老赖设置科学合理的就业门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典型的老赖,是对法律严肃性和司法权威的蔑视,也是对他人权益的践踏。对此,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针对老赖的各种惩戒约束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应限制老赖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不得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等。而之所以明确限制老赖从事这些职业,主要在于此类职业对从业者个人道德品质及诚信意识要求较高。

但对于未做特殊要求的行业,是否应该一律限制招录老赖则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适当门槛。值得注意的是,拒绝录用老赖并非必然的“就业歧视”。

由此可见,此事件中,银行拒绝录用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未必侵犯其就业权。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对客户诚信度和行业形象的要求一贯较高,完全有必要将诚实守信作为入职门槛,并要求员工发挥表率模范作用。

当然,在老赖求职方面,也应考虑到其基本的劳动权和就业权。要知道,失信被执行人毕竟不是违法犯罪,仅是诚信污点,不宜武断地剥夺其就业权。而且,即便是前科人员,国家和社会也应维护其就业权,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不再误入歧途。特别是,一旦断绝了老赖的收入来源,更会降低其履行能力和偿债能力,无利于申请人权益。

总的来说,特定行业拒绝录用失信老赖,谈不上属于就业歧视,相反是履行倒逼人们诚实守信的法律职责和社会责任。而在老赖就业限制方面,不妨由相关部门作出科学安排,在不侵害其基本就业权的基础上,鼓励用人单位合理限制老赖入职或担任职务,让人们意识到赖账不还必将给自己带来切实不利影响,进而加快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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