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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离婚”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日期:[2018-09-05]  版次:[A12]   版名:[世相]   字体:【

广州中院:近些年来房地产纠纷逐年增长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甘尚钊报道 昨日,记者从广州中院获悉,近些年来广州房地产纠纷逐年增长,其中借名购房、利用虚假离婚来规避房地产政策的案件有高发态势。

假离婚有风险,私下协议无效

据了解,2008年至2018年十年间,广州共受理“假离婚”案件215件,总体趋势可分两阶段:2008-2012年案件数量保持在10件以下,2013年开始增长120%,达到22件,2014-2017年案件数量持续高企,均保持在每年30件。

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副庭长王会峰告诉记者,当事人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的情况呈现上升趋势,如为获取经济适用房资格、规避限购政策、多分拆迁补偿款等目的而选择离婚,逃避调控措施,享受政策优惠。其中亦不乏弄假成真,导致被“骗离婚”的案例,进而诉诸法院,要求确认离婚无效,重新分割财产。

广州中院表示,通谋签订的离婚协议应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离婚无效,在实践中有当事人为防范“假离婚”的风险,在私下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对抗离婚协议的效力,对虚假离婚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

借名买房要求过户,难被支持

近年来,因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获取贷款等原因,出现了大量的借名登记和借名买房的纠纷。记者从广州中院获悉,从2010年至2018年,广州法院共受理涉及借名购房合同58宗案件。

对此,广州中院提醒,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出资人、登记人)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

●案例

女婿要求丈母娘返还房屋

居住在广州越秀区的梁某和韩某,于1990年11月登记结婚,在2016年3月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随后梁某称,在2012年买房的时候,由于受到当时限购政策的影响,无法登记在梁某与韩某名下,于是借用了妻子母亲林某的名义进行购买。在提起离婚后,他向越秀法院另外提起一宗诉讼,要求确认334号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而非林某。

梁某坚称,该套334号房屋是自己和韩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2012年时花费了795万元购买的,此外334号房产一直由韩某出租,所收租金都入了韩某的账户,显然该房产由韩某占有、使用、经营,属于共同收益。这也证明了该房产是由林某代为持有的事实,为此他认为自己主张对该房产享有权利,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可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档案资料记载,2012年3月20日,伍某及林某以4468400元购买越秀区332、334号两套房屋,同年3月29日,伍某和林某通过公证方式签订《协议书》,约定334号房屋产权份额归林某所有,332号房屋的产权份额归伍某夫妇所有。同年12月11日,林某取得334号房屋《房地产权证》。2016年7月8日,林某重新取得334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对于梁某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涉讼房屋已依法登记在林某名下,具有公信力,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越秀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梁某诉讼请求。

最后梁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州中院认为现梁某提出的借名登记的理由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该理由显然违反政策规定,不应予以采信和支持。为此,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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