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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试点车辆迁出、迁入业务简化
日期:[2018-09-07]  版次:[G04]   版名:[新东莞]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报道 东莞交警近日再推“放管服”便民措施。9月1日起,在东莞、广州、深圳、中山、南京、苏州、泰州、杭州、宁波、嘉兴、南昌、上饶、南宁、柳州、重庆15个城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因住所迁出或迁入车管所管辖区域为上述试点城市的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可直接在迁入地办理,不用再到迁出地车管所申请。根据公安部在全国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措施,东莞交警开展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试点工作。

以前的办理流程:车辆所在地车管所办理验车、迁出业务—→由车主将车辆档案带到迁入所在地—→在迁入所在地办理车辆验车、迁入业务。

9月1日简化后的办理流程:只需要前往迁入所在地办理车辆验车、迁入业务即可。

举例说明:按照以前的规定,如车辆为东莞号牌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现需要将车辆迁往杭州,则首先需要在东莞办理迁出业务后,再在杭州办理迁入业务;9月1日后,如果需要办理上述业务则不需要在东莞办理迁出业务,只需要到杭州办理迁入业务即可。

●注意:

一、迁入和迁出的两地,必须是试点的15个城市,其中一个不是都不可使用该便民措施。

二、如果迁入地有特殊限制的,则不得迁入。(如东莞现阶段禁止国五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迁入)

三、该措施只限本人车辆迁出迁入,过户迁出迁入不在该简化措施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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