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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也受监管 严禁平台“刷好评”“删差评”
日期:[2018-09-12]  版次:[A28]   版名:[3C周刊·电商]   字体:【

《电商法》消费投诉解读: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成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一部专门法。作为电子商务行为中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电商法(草案)》都着眼解决了哪些当前热门的电商领域的消费投诉和权益问题呢?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联合多位国内知名消费维权律师对此做了一番解读。

■新快报记者 郑志辉

一 电商平台不得刷好评、删差评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轶智认为,上述法条对电商“虚假评论”的现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是在实际运用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例如没有明确“虚假评价”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相信很快会有对应的司法解释出台进行填补,以帮助上述法条成功落地。

二 微信朋友圈的微商行为也受监管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这点毋庸置疑,也是本次电商法进步的一点,那就是更多的从交易的实质角度出发,而不限制于微信朋友圈的定义,着力于市场安全对其进行规范。

同时,将社交电商,尤其是微商这种模式放入监管范围,这是个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点,因为实际上微商现在已经成为生活中的一部分。

三 电子支付被盗刷的损失谁来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集中于五十三条至五十七条,以及对电子支付作出了规制,内容涵盖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等等。

董毅智律师称,电子支付已经深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但是却一直缺乏一部法律给予它一个“定位”,电商法的出台给予了它定位,但同时也对就支付产生的问题作出了比较创新的规定,如确定了对账服务以及三年交易记录的规定。

值得留意的是,电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特地指出,“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这是对7月份微信转账转错人却追不回事件的一个回复,当时一度产生了“隐私保护”还是“财产保护”的争论。8月份,支付平台也出了相应的回复与政策,衔接起本次电商法的出台,共同完善电子支付方面产生的问题。

四 跨境电商中消费者有哪些权益能受到保护?

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认为,虽然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也在新《电商法》约束范围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完全依据本法主张涉外民事法律权益或消费者保护权益。

譬如直邮商品和保税区商品,一旦商品出现问题需要退换货或追责的,需要区别对待:消费者从亚马逊等境外电子商务平台直邮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就很难要求退换货或追责;如果通过网易、天猫等平台购买境外直邮商品,网易、天猫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理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退换货等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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