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法庭上自称患有精神病,法院认为其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足以轻判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穗法宣报道 9月11日上午,“广外女生遇害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广州中院对被告人王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健来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校区14栋女生宿舍南侧与运动场之间的锻炼绿道上,乘在此处锻炼身体的被害人戴某不备,上前抱住戴某并持刀连续捅刺其颈、胸部等部位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戴某系被锐器作用致右颈内静脉、右锁骨下动脉完全离断及颈深层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健虽如实供述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实,但庭审时否认杀人的动机,并以患有精神病为由意图减轻罪责,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由于王健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法庭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