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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基层法院将集中管辖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日期:[2018-09-13]  版次:[A12]   版名:[时政]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吴晓娴 通讯员席林林 朱志亮 杨艺锋报道 昨日上午,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基层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将调整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南沙区人民法院分别集中审理。

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越秀、海珠、荔湾、白云、花都、从化六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南沙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河、黄埔、番禺、南沙、增城五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从集中管辖制度落地到施行我们设定了近三个月的缓冲期,一方面是让公众有充分的了解,另一方面也是让越秀法院和南沙法院做好相应准备,实现集中管辖案件审理的平稳过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向金华介绍。

自2019年1月1日起,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已经受理的,应自发现有涉外因素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记者了解到,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全市基层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年均收案数为1477件,其中,越秀法院、天河法院、海珠法院年均收案超过200件,尤其是越秀法院,年均收案达376件。

实行集中管辖后,越秀法院原审理年均376件左右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预计将会达到1400件以上;南沙法院原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为年均51件左右,可能将会达到900件以上。

向金华解释,境外当事人难免会从地方保护主义的角度考虑,担心诉讼中存在主客场现象。实行集中管辖将会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打消境外当事人的疑虑,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影响裁判尺度差异的因素将进一步减少,有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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