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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督察问责成为虚假统计数据“还原剂”
日期:[2018-09-18]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张智全

据《新快报》报道,统计数据造假惩治力度再度升级。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简称《规定》),明确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监督统计督察,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等将纳入督察。

统计数据是对经济活动的查体测温,统计数据“注水”,不仅干扰人们对经济运行状况的正常感知,带来形势误判,而且让决策者无法对症下药,于国于民,都危害巨甚。正因如此,我国才对统计数据的造假行为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责任,不论是统计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是2009年专门出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都明确了对统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举措。修订后的统计法还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法律“已长牙齿”,但在实践中,法律对统计数据“注水”行为的惩处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不少给统计数据“注水”的始作俑者,在其造假行为被发现后,只受到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或是罚款了事,尚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执法对统计数据的“注水”恶行长期不“动真格”,在导致“有法不彰”负面效应的同时,还因违法成本的低廉,进一步助长了“注水者”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在此语境下,中办、国办印发的《规定》强调以督察问责推动统计法律责任的追究,以此为虚假统计数据注入“还原剂”,可谓抓住了根治统计数据“注水”顽疾的“牛鼻子”。

任何法律“刚牙利齿”威慑效果的充分释放,须以执法百分之百的“动真格”为兜底。而执法是否真正“动真格”,更需要对执法的情况予以督察问责。故此,欲要挤干统计数据“水分”,在强调执法对“注水者”敢于“动真格”的同时,还应通过督察问责对此予以兜底,才能真正确保统计执法彰显“刚牙利齿”般的威慑效果。

此番中办、国办印发的《规定》,针对以往统计执法效果不彰的痼疾,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着眼点,突出强调了要对统计执法是否“动真格”的情况予以督察问责,在对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以及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予以督察问责的同时,还要求对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的情况进行督察问责。如此细致严密的制度设计,等于从顶层为统计执法的不“动真格”扎紧了篱笆,必将更有助于倒逼统计执法的“动真格”,进而迫使那些热衷造假的“注水者”在法律责任面前循规蹈矩。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将实施的《规定》对统计数据“注水”行为健全了督察问责机制,能否在实践中推动统计执法彰显“动真格”的威慑效果,关键在于落实。期待相关统计责任主体在狠抓落实上久久为功,确保督察问责能够挤干虚假统计数据的“水分”,使其真正成为促进统计执法“动真格”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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