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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怀孕
日期:[2018-10-14]  版次:[A04]   版名:[世相]   字体:【

●婚后发现妻子怀了别人娃

●丈夫想撤销房屋产权赠与

结婚本是高高兴兴的事情,可广州番禺一男子林强(化名)在婚后一个多月,无意间发现妻子张琳(化名)与另一男子聊天记录,发现妻子在婚前早已怀了别人的孩子,并和该男人继续来往。为此阿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自己赠与妻子的50%房屋产权,他能拿回财产吗?

2016年8月22日,林强和妻子结婚后,在未经父亲和兄弟姐妹同意的情况下,偷偷将番禺区一处房产的50%权属变更给张琳。

此房产是2012年由林强父亲出全资购得,权属人一栏仅有林强名字,但他父亲与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签订了协议书,对该房产的产权和使用作了安排,禁止林强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房产权属。

在发现妻子的“秘密”后,林强觉得妻子故意隐瞒真相跟他结婚,属于欺诈,“应该退还房产、彩礼金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原来从2015年10月开始,林强按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给张琳作为开支,已支付了13000元;2016年8月25日—9月5日,林强和父亲将彩礼钱分三笔转账,合计5.8万元。

可面对丈夫的怀疑,妻子张琳辩称,2016年7月底她发现自己怀孕,婚前虽和两个男人交往,但一直认为林强是孩子的父亲。隐瞒怀孕的原因是胎儿在3个月之前容易流产,按照家乡风俗婚前怀孕时不能告之外人,所以选择暂时隐瞒怀孕的消息,结婚摆酒后再告知丈夫。

此外,在她看来,怀孕时发生在婚前,婚姻关系尚未建立,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对于50%房产产权转让,张琳认为是林强为了跟她结婚,主动提出赠与的,不存在受欺骗、胁迫的情形。

2017年2月孩子出生,经鉴定,林强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是否属于赠与。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林强与张琳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房产归林强所有,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张琳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在审理中,广州中院未对是否有意隐瞒怀他人孩子的事实进行认定,原因是无法查实,此外关键原因在于张琳在婚后不久生下前男友的孩子,这对林强来讲都是无法接受的,并由此产生撤销赠与的事由,为此以构成“欺诈”为由撤销赠与的做法,不在考虑之列。

现婚姻已因张琳单方面的原因而破裂,林强赠与房产的真正目的未能实现,其权益受损。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婚姻家庭领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伦理观念,广州中院认为林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取回已赠与的房产份额。

(何生廷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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