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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查明 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日期:[2018-11-03]  版次:[A05]   版名:[热点]   字体:【
■11月2日重庆警方公布的坠江公交车监控录像截图。


据新华社电 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公安机关先后调取监控录像2300余小时、行车记录仪录像220余个片段,排查事发前后过往车辆160余车次,调查走访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周边车辆驾乘人员、涉事车辆先期下车乘客、公交公司相关人员及涉事人员关系人132人。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释疑

遇同类事件,乘客可怎么做?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代国辉 通讯员交通宣报道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引起广泛关注,重庆警方通报公布后,对于闹事乘客与公交司机如何定责?遇难乘客家属应该向谁追责?对此,新快报记者采访律师人士,对相关问题进行释疑。

问题 1 女乘客、司机应该如何定责?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事律师王思鲁认为,闹事的乘客和操作不当的司机,对本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在驾驶途中互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坠车的严重后果,均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意味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处死刑。

但因两人均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民事责任划分方面,王思鲁认为,这是一起共同侵权案件,在民事责任,闹车女士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的次要责任。

问题 2

遇难乘客家属应该向谁请求赔偿?

王思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单独要求公交公司或闹事女乘客赔偿全部损失。

那么公交司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对于司机本身,其虽然不是矛盾冲突的发起者,但是他在驾驶大巴途中,与乘客争吵、肢体冲突,显然是一种重大的过失,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安全,从民事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公交司机与公交公司是劳动雇佣关系,发生该类交通事故,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 3

遇到这类争执,

车上其他乘客该如何做?

王思鲁提出这样的思考:经过了这次事件,是不是该重新定义殴打司机、抢方向盘这种行为呢?因为,司机在行驶中,是没办法防卫和反击的,他的双手要始终把握方向盘。因此,王思鲁建议,对这种正在进行的紧迫的违法犯罪行为,车上的其他任何乘客都可以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去制止闹事乘客对司机的不法侵害,以维护公共安全和全车人的人身安全。

广州案例

乘客殴打司机致公交失控

撞向大桥护栏

被判刑两年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代国辉 通讯员交通宣报道 2017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标在广州番禺区市桥街工业路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市桥大桥桥面时,被告人雷某标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

司机突然遭到他人殴打,这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随后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后何某报警,被告人雷某标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标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何某的谅解。

经查,被告人雷某标因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口角,罔顾公共安全,对何某进行殴打,导致公交车失控,危及车上乘客的安全,司机在事件中虽有一定过错,但被告人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017年12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雷某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提醒

公交驾驶员遭辱骂、殴打怎么办?

在不影响正常营运的情况下,驾驶员应避免矛盾升级,确保营运秩序正常;若影响正常营运的,司机应立即靠边停车,拉好手刹并熄火。迅速打开应急灯及SOS报警装置,打开前后门疏散乘客,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如果出现人员伤亡,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报告企业安全保卫部门,等候公安等部门人员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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