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快评
■郭元鹏
商家开展经营活动时,为防止双方争议陷入两难,通常会印上“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话语。这样一来,即便消费者有异议,店家也可以搬出双方当初约定来搪塞。殊不知,这样的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属“霸王条款”。11月12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获悉,南宁多家商家因违规被罚。(11月13日《南宁晚报》)
点评:“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表述十分常见。在商家的合同里,广告宣传里,都能看到诸如“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话语。而实际上,“解释权归店家所有”是“霸王条款”。我们不能让“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侵犯消费者的正常权益。对“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纵容,就是对不良经营行为的放纵,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南宁市工商部门专门开展了整治活动,向“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亮起利剑。这种执法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