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14条措施保障城市停车场建设用地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 通讯员冯建奎报道 近年来,广东汽车保有量不断提升的同时,停车位缺口不断扩大。为有效保障城市停车场建设的用地需求,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下称《通知》),提出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的14条措施,其中明确,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公共停车场车位及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不得对外销售。
优先保障停车场用地计划指标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其中汽车2.17亿辆。截至2017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的24个城市中,广东占了4个,分别是深圳、东莞、广州、佛山。对此,《通知》提出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的14条措施,努力保障城市停车场建设的用地需求。
在用地保障方面,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各地在分配新增用地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同时,努力降低投资人取得停车场土地的初始成本。各地可根据地区停车场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停车场项目的供地方式、供应年限等。具体规定为,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独立占地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其中明确,单独新建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
鼓励新建建筑物超配建停车场
《通知》亦鼓励新建建筑物超配建设停车场,明确充分利用建筑物地下空间,要求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据悉,广东在省级层面尚未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政策,为进一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通知》还借鉴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提出了停车场产权登记的要求,允许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确保停车场用地按规定用途使用。此外,公共停车场车位及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不得对外销售。
为鼓励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通知》还提出利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停车场的,可按地表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需关注的是,针对住宅小区停车位趋紧这一情况,《通知》还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盘活闲置土地资源,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三旧”改造项目中,应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通知》还特别提出,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可建设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但占地建设使用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尚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也可依法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