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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新政前成交土地的商服类物业可卖个人
日期:[2018-12-20]  版次:[A14]   版名:[时政]   字体:【

广州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 通讯员穗建报道 针对2017年3月30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以下简称:“330”新政),广州市住建委12月19日晚发布《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就“330”新政中第三条第(三)项提出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规定的“商服类物业”,指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不执行此条规定。

据悉,商服类房地产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商铺、酒店公寓、写字楼等。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330”新政前出让土地,商服类物业可卖个人。

市住建委在官网上对此作出三条解读

一、2017年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发布之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的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

二、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销售对象,个人购买商服类物业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三、2018年12月19日24∶00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8年12月19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自2018年12月20日起执行。市住建委表示,下一步,市区住建部门将联合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的销售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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