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陈虹伶 陈明蔚报道 今后,当事人收集证据主张合法权益将更加容易。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正式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意味着在广东对律师调查令有了统一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经人民法院批准,律师可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规定》全文共十六条,对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签发、使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广东省是全国较早开展律师调查令改革探索的省份之一。深圳宝安区法院于2013年4月在全省率先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广州中院、惠州中院等2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佛山顺德区法院、深圳南山区法院等14个基层法院均出台律师调查令改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