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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合一”助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日期:[2019-01-10]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吴学安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通知》提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推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省级行政区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市(区)审理”“以降低侵权损失为核心的专利保险机制”“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基于‘两表指导、审助分流’的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判机制”等举措,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按照中国司法审判机构整体分工设计的原则以及三大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在法院内部过去一直是由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的。这种“三审分立”的架构安排尽管符合中国一直秉承的在考虑设置审判机构时对程序优先普遍价值的尊重,但却相对淡化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程序特异性的关注。

鉴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自身的特殊属性,普通审判模式难以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因而知识产权专门化审理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趋势。早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明确“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把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推向了战略的高度。随后有关的试点在最高法院的统一研究部署下有序开展,采取了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成为一种有计划有组织的试点活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已经实行或者正在全面推进“三合一”审判。

采用“三审合一”相较于传统的分立模式,具有突出的优势:一方面,“三审合一”可以满足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审判的专业性需求。同时,“三审合一”还可以解决“三审分立”所带来的认识不统一乃至矛盾判决的情况,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另一方面,“三审合一”有利于权利主体的充分救济。在“三审分立”模式下,权利主体的权利救济既可能遇到刑、民孰优孰先的问题,也可能遇到刑事罚金和民事赔偿如何平衡的问题,而在“三审合一”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既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寻求行政救济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制裁侵权人,还可以启动刑事救济程序惩罚侵权人。

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创新已经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实现创新价值的重要载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推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将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对恶意侵权行为产生更大的威慑力,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实现创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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