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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起诉差评师一个“好评”
日期:[2019-01-24]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王旭东

据报道,曾在网络中滥用评价权,恶意敲诈勒索商家的杜某、邱某、张某三人,在受到刑事判决后,又被淘宝诉至法院。近日,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差评师的“一元官司”迎来了一审判决:江苏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三人的行为损害了淘宝的合法民事权益,故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淘宝损失1元、合理支出2万元。

电商平台诉差评师,不是为了讨回损失的一元钱,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公益诉讼”,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不排除有的平台或商家遇到同类差评时选择“忍让”,或者“私下解决”。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正是“把别人的忍让当做自己肆无忌惮的借口”,导致恶性循环、变本加厉。在法治社会里,市场主体要敢于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一元官司”产生多元效应。首先,电商平台需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不能“包容”评价权的滥用以及借此而生的恶意敲诈勒索,除“恶”就是扬善;其次,无疑是给差评师们当头一棒,警示他们放弃“不给钱,就差评”的念头,不违评价良心,不忘评价初心,做一个有“心”的评价师;再次,只有共同维护网络评价的公正、准确、有效,才能实现“大数据正义”,才能捍卫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利益。

从“首例”到“惯例”还有一段路。电商平台诉差评师有了全国首例,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不过正如专业人士所言,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差评这样的网络恶意行为,在立法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很难进行快速、有效应对,让这些恶意行为钻了制度的空子。客观看待“首例”,不指望一次官司就让恶意差评销声匿迹,但只要平台及商家敢于法律亮剑,恶意差评之类的行为必然收敛。

打击恶意差评,尊重真实差评。对于电商平台来讲,既要对恶意差评进行有效反击,又要对顾客真实的差评予以尊重。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做到“不删除”是一种守法行为,但仅仅如此还不够,需要对真实差评心悦诚服。其实,好评是生产力与竞争力,而差评不是“伤害力与破坏力”,平台及商家要善于从差评中找差距,缺什么补什么、差什么添什么,应该是改进服务、提升质量、赢得好评、拓宽销路的一条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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