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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日期:[2019-01-25]  版次:[A07]   版名:[时政]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尹政军 通讯员粤应宣报道 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应急管理厅最近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试行有效期3年,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安全风险管控的范围既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风险分级管控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实施双重预防。

《办法》明确,各类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办法》明确,省应急管理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职责。省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重大风险管控实施为期12个月的挂牌警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全社会公布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

《办法》规定,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依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各类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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