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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预付金不超百元 押金应当日退还
日期:[2019-03-22]  版次:[A11]   版名:[天下]   字体:【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据新华社电 近日,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期两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一直困扰用户的共享单车押金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遏制企业融资“歪念头”

依照共享单车平台企业收取押金的普遍模式,一辆车可以对应无数个用户押金,平台企业纷纷把用户押金作为企业融资、投资经营发展的重要方式和来源,一旦资金出现失控局面,便无从监管。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在备受关注的押金退还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明确,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这就遏制了企业动融资的‘歪念头’。”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说,如果平台企业确实要收押金,那么依据意见制定严格的监管方式,即使收取也不能随意使用,只能按照提供商业服务的价值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在押金难退事件反复上演的情况下,平台的不规范经营,给用户使用造成了“心理阴影”,因而此次出台征求意见应该是“众望所归”。

限制共享单车预付金额度

据业内透露,摩拜、ofo、哈罗单车等4家较大的共享单车企业,占据了90%以上的市场份额。目前,主要平台企业的存量押金合计有六七十亿元。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提出,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从某一个规定时间起,按照本办法存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并对共享单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提出明确限制,不得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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