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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四停四”处罚过高? 广州一市民提起诉讼
日期:[2019-03-26]  版次:[A05]   版名:[城事]   字体:【
■制图:廖木兴

自去年8月1日起,广州的限行措施“开四停四”正式开罚,根据《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规定,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违反规定驶入限制区域,将被电子警察拍摄系统记录下来,处罚200元记3分。

目前,“开四停四”已经实施了近8个月,可对于处罚标准却有市民提出异议,广州市民叶先生认为处罚标准过高,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该案在3月25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去年11月 违反“开四停四”被罚

居住在广州的叶先生,有一辆粤T牌(中山)的小型汽车,主要用于上下班。

据叶先生介绍,2018年11月14日晚间,他在广州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街道路段行驶,因违反了“开四停四”规定,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

对此,叶先生认为处罚标准过高,并于今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叶先生对新快报记者说,交警部门对他执行处罚时,其罚款及记分标准缺乏合理性。他在起诉状上写道“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罚200元记3分过高?

叶先生在庭审中也表示,自己的行为属于轻违法行为,个别偶尔违反通告要求的车辆闯入限行区域并不会对社会车辆的通行效率造成大的影响,而轻微违法行为的起罚点为20元。

为此,他认为,目前罚款是200元是一个顶格处罚,缺乏合理性;而记3分缺乏法律依据,“轻微违法行为一般按警告处理,不记分,记分适用于对社会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

“比如说在单行线上,车辆违反禁令行驶的话,会对道路的通行效率造成非常大的影响,而个别车辆闯进了‘开四停四’限行区域,对车流来说影响并不大,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处罚适当

在今年1月21日,广州交警部门收到应诉通知书,并提交了答辩状。交警部门认为,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清楚,广州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2018年11月14日,该辆粤T牌机动车违反“开四停四”规定之后,被自动监控设备拍照取证。交警部门根据图像资料显示,确定该车辆在11月10日在人民北路军区总医院路段行驶被监控拍摄,11月14日在广州大道北同和街道被第二次拍摄,认定违反限行规定,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交警部门在答辩状中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经民警现场勘查和对比违法照片,显示该粤T车辆违法事实清楚,为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正确。

至于处罚力度上,交警部门答辩称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适当,《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准,禁止标线指示的。”

为此,交警认为,原告诉讼理由没有合法依据,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法院予以支持,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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