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论语
医生给女性做终止妊娠手术,要小心男方来找麻烦。
警示录
●妻子负气打胎未告知丈夫
●丈夫告医院侵犯其生育权
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为合法夫妻,婚后妻子李某怀孕。
在本案中,张某诉称,在妻子怀孕后,因妊娠生理反应,偶感心烦,于是负气出走,在岳母的陪同下来到广州某医院。但是该院医生不问情况,就给怀孕25周的妻子非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张某说,“而作为丈夫的我竟毫不知情。”
张某认为这本来只是夫妻间的矛盾,但因医生的非法人流而导致他的家庭矛盾急剧恶化,最后离婚收场。“我经过多方调查,终于从医院处找到了身孕25周的妻子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费用清单。因为医生非法施术才使得胎死腹中,家庭破裂。”
同时,张某认为因医生的非法行为与三番两次的离婚案纷争、医生非法侵犯生育权导致他无心工作,给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祸患。于是起诉医院非法实施手术,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医院向张某赔偿88万元,并且退赔手术费用9125.68元。
另一方面,广州某医院辩称,李某到医院时声称停经26周未婚先孕,要求终止妊娠。经检查,李某无终止妊娠的医学禁忌症,又非性别选择的终止妊娠,故在履行常规术前检查和炎症治疗的术前准备,向李某详细交代并告知引产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并发症,在李某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后进行引产术,手术顺利。
医院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资质,李某本人及其母亲因未婚先孕要求终止妊娠的态度明确,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张某家庭内部矛盾与医院不相关,医院在李某意思表示明确的前提下为其实施手术,是正当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存在侵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妻子李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广州某医院处入院要求终止妊娠,并在《中/晚期妊娠引产知情同意书》签名,同月26日,李某引产致胎儿死亡,后于同月29日出院。妻子李某后多次起诉丈夫张某要求离婚,两人最终在2016年12月15日离婚。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法院指出,在本案中,广州某医院为李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主张该行为非法剥夺了其生育权和胎儿的生命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麦婉诗 朱琼)